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2〕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0〕25号)规定,对该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2〕8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一部分第三项“家庭寄养”和第三部分第三项中的“加强寄养基地建设”的全部内容。
2.第一部分第一段“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以及因父母重残、服刑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原因造成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修改为“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以及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比照孤儿予以救助。”
3.删除第三部分第一项中的“不断拓展市儿童福利院的服务范围,适时成立沈阳儿童福利中心,对沈阳辖区内分散供养的孤残儿童进行统一规范的抚育、康复、医疗、教育和评估。”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完善孤儿养育体系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以及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比照孤儿予以救助。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完善孤儿抚育体系。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与孤儿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除将符合条件的孤儿送省孤儿学校外,由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我市孤儿集中供养机构,经依法公告后由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儿童福利院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良好抚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市儿童福利院可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将政府发放的孤儿基本养育费用转付寄养家庭。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寄养家庭劳务补贴。严禁将孤儿(弃婴)寄养在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私自举办的收养机构内。
(四)依法收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五)引导社会助养。积极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开展国际交往和合作,争取技术、资金和设备援助,进行人员交流。
二、健全孤儿保障制度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不低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具体养育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各区、县(市)民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凡依法被收养、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均于孤儿被收养或被抚养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如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则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毕业。对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按城乡“三无”对象供养政策妥善安置。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各级政府及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预防和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接受教育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出具证明,就近安排入学或报送省孤儿学校就学;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对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要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的残疾孤儿,要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可在福利机构内设立特殊教育班,为其提供特殊教育。鼓励教育机构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资金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城乡散居孤儿,其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由孤儿监护人对其继承的房产进行公证,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孤儿建房资金。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产权保护和房屋维护工作。
三、全面加强市儿童福利院建设
(一)市儿童福利院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先导、示范作用。坚持高起点建设,高标准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相关标准化建设要求,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各种设施建设,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
不断拓展市儿童福利院的服务范围,适时成立沈阳儿童福利中心,对沈阳辖区内分散供养的孤残儿童进行统一规范的抚育、康复、医疗、教育和评估。因为孤儿供养有其特殊的要求,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不得设置集中收养孤儿的组织或机构。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老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探索社会化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保证孤残儿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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