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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发改能源规〔2025〕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我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持续完善我省充电网络,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更加完善的充电设施网络,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大宗消费和以旧换新,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青海实际,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安全便捷、创新融合”基本原则,制定《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计划到2030年,全面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实现农村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8万台建设目标。

一、优化完善充电网络布局

(一)建设便捷高效互联互通的公路充电网络。有序推进高速、国(省)道及重要县乡道路沿线科学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加快补齐省内主要城市间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及西宁-海东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格局,优先推进东部城市群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向全省辐射。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充换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10%的小型客车停车位比例同步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具体视场区大小、所在地理区域、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加快既有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新增设施原则上鼓励推广和使用额定功率120千瓦及以上快速充电桩,以满足快速、高效的充电服务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因地制宜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居住区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设施。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大力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充分挖掘城市边角地块建设潜力,建设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利用院内停车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设施。(各市州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优先在乡镇机关、县乡企事业单位、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布局公共充电设施,并紧密衔接乡村建设规划,积极推动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加快实现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各市州政府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市州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健全“一站式”协调机制,推进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应装尽装。认真落实新建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积极推动已建成居民小区停车位统一改造,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及周边场所配建公共充电设施。鼓励私桩共享模式,鼓励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鼓励充换电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时,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三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充电设施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超前,推动充电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运、环卫、物流等专用车辆充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换电站。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各市州政府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梳理形成市州级建设审批备案指南,个人自用桩无需备案和办理规划、建设和施工许可证;专用桩需备案,无需办理规划、建设和施工许可证;公用桩需备案,其中结合既有停车场建设的,无需办理规划、建设和施工许可证,结合新建停车场、公园绿地建设的,纳入主体项目同步报批,独立占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规划、建设、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备案手续。(各市州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应用。进一步升级完善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推动公共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提升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充电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充换电基础设施预警、监测及管理机制,加快充电服务APP开发,提升全省“充电一张网”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企业投资建设和居民充电找桩提供有力支撑。(省能源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职责负责)

(三)创新运营管理模式。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全力支持充电运营企业开展居住区充电桩“统建统服”,有偿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全面推广“一桩多车、临近车位共享”等模式,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满足临近居民充电需求,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市场的监管,适时组织对充电桩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及时发布抽查结果,对低价倾销或高价垄断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竞争行为,要及时约谈相关企业,并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