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宝政发〔2022〕18号宝规〔2022〕005-市政府0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市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储备管理相关的工作。建立市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储备粮管理有关具体事宜。
市发改委负责拟定全市储备粮规划和计划总量;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执行情况负责;做好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 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抛售等具体业务,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十条 加大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主要布局在人口密集的城区、粮食主产县(区)、交通要道及自然灾害频发地区。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储存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储存地所在县(区)发改局。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将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及其具体执行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的《宝鸡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收储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储存条件的企业内。
市级储备粮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的《宝鸡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地点储存市级储备粮。市级原粮储备除轮换期外实物库存量应保持规模库存,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百分之七十,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应当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市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规格统一。
市级成品储备粮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当在仓内设置专区存放,明确存放区域和标识,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和品质的检验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均应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市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或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储备粮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批准后进行调整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应当制定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意见: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或上级有关指令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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