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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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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协,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科普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3月22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配置原则。科普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我省科普工作年度目标,统筹考虑,科学安排,确保全年科普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突出绩效原则。科普专项资金应对科学可行、目标明确、绩效明显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予以支持。

  (三)专款专用原则。科普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科普活动:主要指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全国科普日暨龙江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之冬、科普大集、科普展览、科技咨询、科技下乡、科技扶贫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县;举办科普知识、技能竞赛;开展科普教育、实用技术培训;实施科普专项行动计划等。

  (二)科普宣传: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展板与挂图制作、科普刊物出版、科普资料编制印刷;建立科普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等。

  (三)科普设施建设与运行:主要指科普场馆维修改造、科普设施维护管理、科普展品更新、科普宣传栏建设;科普场馆运行;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巡展等。

  (四)科普表彰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普评比、表彰和奖励活动。

  (五)科普统计:主要指对科普人员、科普经费、科普场地、科普传媒和科普活动等内容开展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 科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开展科普活动和实施科普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租赁费、信息费、奖励费等。

  1.人员费:指直接参与科普活动或项目雇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得用于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内部的个人奖励和福利。

  2.设备费:指开展科普工作发生的专用仪器、展板、展品、模型、标本等设备购置、制作,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由国外引进的设备可包含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