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
吉政明电〔2018〕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效切断非洲猪瘟传播渠道,切实维护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第79号规定,结合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进一步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监管
(一)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关于畜禽养殖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养殖防疫档案,及时通过全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96605”官方微信公众号录入全省畜禽养殖免疫基础信息系统,不得到餐饮企业等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剩余物(泔水),不得从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购置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面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
(二)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应签订餐厨废弃物管理承诺书,建立泔水管理台账,与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严禁将餐厨剩余物(泔水)交给生猪养殖企业、场(户)或个人。
(三)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企业要建立收集运输台账,将餐厨剩余物(泔水)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科学处理。处置企业要建立处置台账,按照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剩余物(泔水),设立最终产品台账。严禁餐厨剩余物(泔水)通过收集运输或处置企业流向生猪养殖企业、场(户)或个人。
(四)对生猪养殖加强排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杜绝养殖环节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依法查处养殖者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行为由畜牧部门负责。
(五)城市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工作由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六)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七)依法受理、侦办有关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
(八)严格监督国际运输工具的消毒以及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无害化处理由海关部门负责。
(九)严格落实寄送渠道疫情防控各项责任措施,督促寄递企业不得收寄活猪和未经检疫、未制熟猪肉产品由邮政部门负责。
二、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
(一)鼓励畜禽产品冷链运输、冷鲜上市,运输生猪、牛羊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二)动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等动物大小、数量相适应;
2.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3.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4.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5.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三)动物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2.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4.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5.备案车辆照片3张(1张能清晰分辨车牌照的整车外观照片,1张备案车辆箱体内部照片,1张防疫设施设备照片);
6.申请人微信搜索关注吉林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96605”进行快速备案登记。
(四)承运车辆备案程序:
1.承运人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动物运输车辆备案;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动物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
3.动物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及全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划代码”+“4位数字顺序号”组成;
5.备案有效期暂定为半年,申请人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到原备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申请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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