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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黑政发〔2016〕4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34号)精神,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等要求,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有效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以法治、制度、规则、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意识,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省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具体审查标准、审查方式、例外规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3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序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省政府及所属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所属部门自2017年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审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后报政府审定,原则上2017年底前要清理完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和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及时进行效果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修改完善。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清理废除相关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确保本地、本部门清理废除相关政策措施工作稳妥推进。

    四、突出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省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监管局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好各自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的沟通,密切关注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和办法。

    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领导。建立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部署和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物价监管局,负责推进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和督办落实。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直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六、健全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和政府守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优化环境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