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16〕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辽政发〔2020〕4号)规定,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转经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四)规定的情况,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五)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行政权力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信息共享。”
3.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政府网站相关信息。”
4.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决定,及时更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相关信息。”
5.第十五条修改为“建立简政放权长效机制。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
6.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
“(四)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未按要求清理规范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