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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07〕7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通过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经费合理分担。根据奖助学金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原则,省与市县分担,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予以倾斜和照顾。

 

  (三)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四)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学校和社会等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五)各方责任清晰。省与市县、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六)监管措施到位。通过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在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经办金融机构统发助学金等办法,确保资助工作公开与公正,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实享受到资助政策,顺利完成学业。

 

  三、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根据规定批准并备案,具有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民办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也纳入资助范围。

 

  (二)主要内容。

 

  1.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3.落实国家助学金制度。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县(市)镇以下(含县镇)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通过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得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奖助学金地方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其中,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及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与市县按8∶2比例分担。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所需资金,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省财政予以一定经费—5—补助。中直单位、企业、农垦、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高职高专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4.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制定和完善与贷款风险及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