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金融联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5〕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财政金融联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财政金融联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落实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构建科学精准高效的财政金融保障体系,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围绕重点环节,加强财金协同服务保障
(一) 促进重大建设项目配套融资。围绕推进产业“四地”、“两重”“两新”政策实施,落实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专项债券双扩围、政府投资基金促发展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贷联动保障,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重大建设项目与金融行业数据共享、“拼盘”共建,对提供配套融资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额度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 推动贷款贴息整合提效。以贷款贴息政策集约化管理为目标,统筹整合财政资源配置,设立省级贷款贴息资金池,优化审核发放流程,依托“青信融”平台、青海甘霖融创中心、北川“金融超市”等开展“一站式”贴息服务试点,因企施策精准匹配适用政策,实现降本融资高效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力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工作,落实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三) 增强金融机构放贷信心。推进实施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励、保费补贴政策,依托银担合作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落实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根据贷款主体和类型给予30%—40%、单笔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风险补偿(不含科创类企业),切实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敞口。
(四) 优化金融服务发展导向。强化对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评价激励,健全绩效评价办法,将服务实体经济情况等重点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分机构类别优化奖励数量,强化结果运用,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在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将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与国库现金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制度联动、实现奖优促效。
(五) 创新基础设施盘活机制。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渠道,支持利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对成功发行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给予融资规模5‰、最高500万元的单户补助;对基础设施REITs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按实际融资规模的0.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聚焦关键领域,健全财金共振产业链条
(六) 加强绿色转型金融保障。鼓励金融资源加大绿色转型优惠贷款投放力度,对为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放碳账户转型贷款或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以及为农业转型经营主体发放转型类贷款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符合利率自律机制要求且低于同期同档次LPR的,按照年度新增贷款给予不超过0.5%、最高300万元的一年贴息补助。
(七) 推动科技产业融合创新。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融担基金分险比例由20% 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并将科技、工信部门认定的科创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引导加大科技类贷款支持力度,对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范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按银行贷款本金给予不超过0.5%、单户最高100万元的一年贴息补助。强化科创领域信贷风险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已认定科技创新类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按规定给予单笔最高100万元的风险补偿。
(八) 缓释房地产领域融资风险。聚焦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短期流动性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合规诚信企业主动优化信贷服务,提供存量贷款展期续作或新增贷款额度,对年度累计新增贷款(含展期)规模1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新增贷款规模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九) 统筹供应链融资保障。创新新型工业化、“四地”等产业链联动金融,支持供应链链上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融资等方式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对核心企业确权应收账款或提供订单融资保障实现上、下游企业融资的,按照融资规模增量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三、立足普惠金融,织密小微民生财金网络
(十) 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建设。开展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按照差异化布局、梯次化培育原则,每年择优选取两个市(州)分层递进式推进,通过奖补资金支持,引导地方运用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探索普惠金融精准供给路径,构建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源融入示范区建设。
(十一) 扶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围绕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需求,发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融资保障作用,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帮助创业者降低启动成本、减轻经营负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将个人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纳入补助范围,支持各地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十二) 加大乡村振兴金融供给。巩固落实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定向费用奖补政策,支持金融行业开发更多符合农户实际的金融产品,加大信用贷款投放规模,更好服务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