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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征缴方式的通知

关于调整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征缴方式的通知
辽财税〔2021〕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沈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以下简称“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财税〔2020〕58号) 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自备电厂企业两项非税收入的征缴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征期起,自备电厂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两项非税收入,不再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 

  二、自备电厂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按期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两项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