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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宝鸡市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2006-08-09宝政办发〔200660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省政府第95号省长令)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陕水发[2004]27号)《陕西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农办[2005]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水库取水的単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或企业供水的,其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公司或企业缴纳。

第三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资源费是依法向取水户征收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建设的行政性收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地税部门代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如遇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时间同步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第六条 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煤炭开采企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的开采量计收。

第七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和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ニ)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含1万千瓦)的发电用水以及金台区、渭滨区内取水户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户,其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四)煤炭开采企业的水资源费,由开采煤炭的井口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五)跨行政区域的取用水,其水资源费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权限分级实施,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取水ロ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跨行政区域的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由市地税部门指定具体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征收机关应当按月核定取水户的取水量和缴费额,向地税部门和取水户出具《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作为地税部门征收和取水户缴纳水资源费的依据。

《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使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留取水户、第三联交同级地税机关、第四联交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将上月《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及缴费清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取水户应于每月10日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到承担代收水资源费的税务机构申报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缴费通知单后,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