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信政法规〔2024〕15号)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
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科联规〔2024〕1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科联规〔2024〕17号)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保持一致。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2月25日
https://gxt.hlj.gov.cn/gxt/c106958/202502/c00_31815021.shtml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科联规〔2024〕17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2日
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进一步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黑政办规〔2022〕8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企业、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自愿组合,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运营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重点开展制造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面向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国家级和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由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每年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政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政策兑现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创新中心年度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清单、合同发票、付款票据凭证等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补助额度;
(三)拟支持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原则上无需提供申报材料。按“免申即享”原则,由省工信厅依据工信部文件确定奖励名单,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