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皖价电〔2015〕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要求,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国家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天然气是不可再生资源,较低的居民用气价格,不利于节约用气,容易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季节性、区域性供气矛盾凸显。
为缓和供气矛盾,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开通管道天然气的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省委、省政府也把今年内实施居民阶梯气价作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资源产品价格改革,促进天然气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我省全面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和省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的地域特征、经济发展、用气总量状况和居民生活用气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根据国家指导意见,我省居民家庭用户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当地80%居民家庭实际用气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不受影响。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当地95%居民家庭实际用气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过第二档用气量部分。
考虑到我省居民家庭用气增量因素,原则上各地核定的第一档用气量月均不低于30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月均不低于50立方米。在制定具体分档气量时,可以考虑季节性因素,实行季节差,即:每年4月-11月为一个计量周期,12月-3月为一个计量周期,体现季节性需求量的差异。
单个家庭户籍人口多于4口的,每增加1口人,第一档用气量适当增加,具体人口核定方法、用气增量由各地确定。
(二)分档气价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不超过第一档气价的1.2倍。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确定,价格水平不超过第一档气价的1.5倍。
(三)实施范围。所有联通天然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气的市(县)居民生活用气均应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