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燃气价格及民用管道燃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解决鞍山市城区燃气长期以来低价政策带来的一些不合理问题,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鞍山市城区燃气价格及民用管道燃气实行阶梯价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燃气价格及民用管道燃气阶梯价格通知如下:
一、调整现行管道燃气基础价格
1.焦炉气
居民生活用气基础价格,由原来的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80元/立方米;机关事业单位用气基础价格,由原来的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4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基础价格,由原来的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40元/立方米。
2.天然气
居民生活用气基础价格,由原来的2.20元/立方米调整为3.50元/立方米;机关事业单位用气基础价格,由原来的2.50元/立方米调整为4.3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基础价格,由原来的3.00元/立方米调整为4.30元/立方米。
二、居民管道燃气阶梯价格
1.焦炉气
居民管道燃气阶梯价格,第一档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以内,价格为1.80元/立方米;居民管道燃气阶梯价格,第二档月用气量在50至60立方米,价格为2.20元/立方米;居民管道燃气阶梯价格,第三档月用气量在6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2.70元/立方米。
阶梯用气量以年度为周期计量,具体用气量如下:
第一档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内(含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