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3-07-03筑府发〔2013〕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合规、合理有效使用,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专项资金是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以外所安排的财政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应在本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中安排的支出。
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只能将其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筑府办发〔2013〕36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要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四、任何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津补贴标准规定,除经上级或本级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专项工作奖励外,不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