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亳州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发改价费〔201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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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教育局经开区分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亳州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教育局
2019年5月6日
亳州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机构(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经批准后的民办教育收费,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依法公示后执行。
四、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依据和理由。
(三)申请学校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会计报告,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构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