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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文旅秘〔2024〕2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 2024-12-19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提升全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建设发展水平,规范命名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8月5日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水平,规范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文旅产业发〔2023〕45号),结合安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

各市(省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第六条  示范园区采取创建验收方式进行命名。园区要创建成为省级示范园区,应当先取得创建资格并经过创建培育,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验收合格后,命名并授牌为“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  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

(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八)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示范园区创建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创建主体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等申报材料,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并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三)确定创建资格。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对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名单。

(四)开展创建培育。创建园区创建期自创建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强化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园区创建工作。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创建园区进行培育辅导。

(五)提出验收申请。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创建主体可以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内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申请。

(六)组织验收命名。接到创建主体验收申请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创建园区组织验收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未通过验收或获得创建资格满3年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条 示范园区创建主体应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创建申请文件;

(二)园区创建方案,内容应包括园区基础条件、发展情况、创建目标、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创建工作行动计划,创建主体已实施和创建期内拟制定实施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等;

(三)设立园区和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园区和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获得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由文化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审等程序,评审通过后,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申报创建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在 60%以上,最近 2 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省内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

(四)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五)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七)已是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重点培育企业。

(八)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各市(省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省属国有企业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三)开展评审命名。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期为3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2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五条  示范园区应当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并在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文旅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