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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筑府办发〔2016〕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深刻汲取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是解决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需要。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但是,部分企业设备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制不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建立和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和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见附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问题。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和安全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把保障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生态文明、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符合企业实际和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5.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6.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地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7.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要综合运用城乡规划、安全许可、环境治理、产业政策等,对以下5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

8.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地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DCS),实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报警,高度危险和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化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远程紧急切断措施和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

9.严格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依法按时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县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将评价报告的备案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时间、评价结论、发现的问题、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于每季度第一周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10.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2.强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要将安全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继续强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对未完成三级达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依法不予办理延期。二是采取“回头看”的形式,督促已通过标准化三级达标审查的企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化建设,实现持续达标,并着力培育1—2家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

13.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9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标准规范,深刻理解其内涵,严格贯彻落实。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4.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要求,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15.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及时完成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6.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定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化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7.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督促企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制定教育培训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和反“三违”的学习。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人员经内部或外部培训掌握所在岗位的必须安全技能。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生产装置,督促企业使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化工专业知识和职业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操作。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推行交纳“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19.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领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对没有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特别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和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地区,要把握好时间节点,限期完成遗留尾项,提升工作质量。要继续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完成自动化改造的企业要逐步减少现场操作人员数量。

20.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成品油库和涉氯、涉氨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状况。要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备案和建档,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对现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经排查和辨识,不再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要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核销。

21.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依法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在加油站继续推广应用双层油罐和油气回收系统。在安全风险大的大型化工装置推广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所有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全部安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报警仪表。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控,严防事故发生。

六、深化专项整治,完善法规标准

22.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

23.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运输行为的整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生态文明、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运输活动,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资质、动态监控、车辆状况、从业人员资质、停车场地情况进行排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交通运输部“四个标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4.继续深入开展油气化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油气化管网安全隐患整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5〕13号)要求,建立健全油气化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档案,特别是隐患台账及分布情况。要进一步健全油气化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和安全监管体系、应急体系等长效机制,对重大隐患实行限时挂牌督办,全面彻底整治我市成品油、天然气及液氨长输管道安全隐患,促进长输管道安全保护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积极开展油气管道高后果期识别和完整性评价等工作。

25.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基础建设,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为安全、有序管理创造条件。

七、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26.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在全面总结已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好针对重点物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专项整治。

一是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建立“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乡(镇、社区)等基层力量,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肃处理。

27.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无人员伤亡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地安全监管部门除按有关规定落实备案制度外,其事故调查报告连同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应在事故批复后一个月内报送至市安监局。

28.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地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要配备与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要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9.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引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0.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1.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地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协调力度,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附件:贵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016年9月2日



附件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根据本地实际,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四)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包括使用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废弃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本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地下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六)批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加强与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相适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行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七)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研究制定政策,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域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八)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规划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九)依法组织、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意见。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落实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监管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牵头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实施。

(三)对事权范围内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指导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四)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核发情况通报本级生态文明、公安等部门。

(五)组织开展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管工作。

(七)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要求。

(八)受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九)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管;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十)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会同生态文明、公安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据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十二)责令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所涉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装置或设施所属单位,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十四)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文明、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受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十五)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根据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事故的特点和规律,通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十七)组织、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事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

(十八)配合商务、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遵循集中储存、统一管理、专业配送的现代物流理念,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建设。

(十九)推进“智慧安监”建设,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二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根据规定职权,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生态文明等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等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受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关于生产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工作;依法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接受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的情况报告,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列入治安保护重点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二)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剧毒化学品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受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的备案。

(四)接受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车辆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报告。

(五)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通报安全监管、生态文明、卫生计生等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按照规定进行的转让情况的报告。

(七)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生态文明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八)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九)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受理有关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申请。

(十一)接受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通报;接受质监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的通报。

(十二)审核颁发和受理运出地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证及备案;接受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关于购买品种、数量的备案;接受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时发现可疑情况的报告;接受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的备案。

(十三)联合海关、生态文明等部门,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销毁;接受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关于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况的报告,并及时立案查处。

(十四)接受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的年度报告。

(十五)负责牵头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六)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依法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公安消防部门

(一)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防监管,负责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并分别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

(二)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三)建立以公安消防为骨干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液化品物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四)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按规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通报调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落实相关措施。

(二)接受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车辆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报告。

(三)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