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市监规〔2024〕3号)
各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推行柔性执法,营造更包容更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各行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观察期制度,指对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当事人作出认错认罚承诺,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并责令改正,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不予处罚的制度。
第四条 执法观察期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和“小店经济”平等对待。
(二)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鼓励创新原则。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一系列包容审慎监管举措,为“四新经济”留足发展空间。
第五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适用范围、认错认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裁量后,办案部门可提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建议: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主观过错较小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可适用的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两年内已适用过减免责清单或者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再次出现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五)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违法行为;
(六)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或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七)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同一类型违法行为指当事人的前违法行为与后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相同。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的货值金额(涉案金额)较小,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无主观过错或者主观过错较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
前款货值金额(涉案金额)较小一般指3000元以内(含本数),违法所得较少一般指300元以内(含本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超过30日。
第八条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等。
第九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2年内第一次发生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2年内是指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至下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未超过2个自然年的时间。
第十条 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是指当事人疏忽,仅违反注意义务,不存在蓄意违法、对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以及在进行违法行为时认识到产生法律禁止的结果等情形。
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或采取召回、补偿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文件资料能证明尽到管理义务及整改情况的,在进行违法行为认定时可视为主观过错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