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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煤炭函〔2018〕13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1月12日

安徽省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问责力度,及时消除煤矿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在采掘修等主要作业场所和车间硐室实行视频监控,积极推进视频违章识别技术;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上岗检(巡)查实行菜单式管理,并及时将检(巡)查结果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手持终端现场直接录入系统等隐患排查方法,实现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数据分析制度,综合分析安全监控系统、水文动态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现场检测等各种监(检)测数据、观察(测)记录和视频等资料,发现数据异常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煤矿要严格执行事故隐患登记、通报及报告制度,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追责问责制度。及时记录发现的事故隐患,按隐患等级及时通报事故隐患,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本企业及相关监管监察部门。重大事故隐患要上报至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六条煤矿企业检查发现煤矿未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对煤矿分管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罚;对一年内重复发生的一般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罚;煤矿企业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除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对其实施政务处分。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煤矿未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依法对煤矿给予处罚,并建议煤矿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