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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2〕3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辽宁省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财务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收集、监测、分析和报告各类企业财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财务信息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

  (二)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三)集体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五)财政管理需要掌握的其他企业财务信息。

 第二章 企业财务信息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按照财政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有关省属企业和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落实我省的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一)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向上级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其中,国有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级集团公司或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非国有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二)隶属于企业集团的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由企业集团公司统一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所属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对全省报送的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第五条 企业财务信息的上报时间。

  (一)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反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非国有企业的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和生产经营情况。由有关省属企业和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逐级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于次月8日前通过“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报送系统及时上报,网址:www.lnczqyfww.com.cn。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反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有关省属企业和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逐级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省属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20日前报送。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规定,按属地原则组织收集、汇总,并就信息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于次年6月15日前通过“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报送系统及时上报。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效益月度快报和企业年度会计决算信息的审核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水平。

  (一)要加强对企业效益月度快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全面实现快报数据网上报送,将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企业效益月度快报的编报范围,同时要加强对企业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力度,及时催报,认真审核财务指标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我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的数据质量。

  (二)要按照国家和省里对企业年度决算工作的要求,不断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可以新设审核公式或建立审核模板的方式,加强对决算信息的审核。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企业财务信息工作相关政策,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水平,按时并保质保量上报企业财务信息,不允许私自对外提供和修改企业财务信息。各类企业要对其上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在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关注企业收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带动社会资本的有关情况。

  (一)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实现资金统一管控,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应当出具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但应在次年履行法定程序转增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及时转增。

  (二)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

  (三)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