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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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政局、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黑龙江省金融产业项目招商工作专班:
现将《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金融招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以下简称《
若干政策措施》)以及黑龙江省金融产业项目招商工作专班《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各市(地)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奖励符合《
若干政策措施》条件的申报主体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多类省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黑龙江省金融产业项目招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金融招商专班)负责发布受理通知;指导各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属地申报主体准备申报材料;依据《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相应认定标准对申报主体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组织所属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主体名单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积极宣传《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和受理通知,并核验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出具书面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申报主体进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并要求补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和自身财力确定市级奖补额度;按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名单以市(地)政府名义提交到省金融招商专班评审;对申报项目公示有异议的及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存在的,向申报主体或异议提出人作出解释。
第三章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符合省市共同奖补的申报主体,按照1:1的比例对市(地)提交的奖补额度进行匹配,相关额度和上限按照《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级奖补资金从省级招商引资政策激励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市(地)级奖补资金由各市(地)结合实际自行安排。
第九条预算年度开始后,省金融招商专班按照《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待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向申报主体所在市(地)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各市(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拨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根据申请主体提交的相应资料,及时向申报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省金融招商专班、市(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总结上年度奖补资金安排、使用、结余等情况,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绩效报告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