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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2010-09-30 宝政发 〔2010〕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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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陕政发〔2008〕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主要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提供人畜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安全饮水、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等项目资金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各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对工程前期、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安全生产负总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技术指导。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业、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水养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第六条农村供水推行集中供水,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检测、统一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七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以政府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的投资方式。鼓励个人、单位和外商投资农村供水事业。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八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农村供水设计。农村供水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设计实行分级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市发改部门意见后审批;总投资在100—150万元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征求市发改部门意见后批复;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步审查后,会同市发改部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及农村供水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开工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程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供水工程;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程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招标代理、项目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行市场准入制及市场信用体系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施工、监理和所需大宗材料及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驻地监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巡回监理。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民自行筹资,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施工、统一标志。

第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审批权限组织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明晰产权。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联乡联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区群众建立的参与式合作管理组织所有。

国家补助个人修建的水窖、土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联乡连片大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设立独立供水厂进行管理。

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水务站进行管理。

单村供水工程可委托乡镇水务站管理,也可在乡镇水务站监督指导下成立供水协会进行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供水工程资金必须建立专帐,设立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负责质量、工程量审核,分批到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二条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下达计划、资金预算和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的资金申请,预付30%的启动资金到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专户。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核定、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复核同意后,按原始单据到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报账,县区政府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

农村供水工程报帐时,可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使用一年,未发现质量问题,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和申请报告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维修费用拨付。

第五章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管理。

对地表水水源,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洗涤、停靠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