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违规必究、保障权益的原则,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机制、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

  二、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对确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进行督办。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四、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欠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五、政法、法院、仲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司法、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本地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

  六、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制度,或未及时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