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全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我省道路客运市场供需失衡矛盾,提升运输效率,增加经济效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24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驱动,以提质降本增效为中心,以促进道路客运资源整合为主线,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道路客运发展环境,激发客运企业内生动力,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科学定位,综合协调。科学确立道路客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实现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机衔接和差异化发展。
服务为先,保障安全。提升道路客运优质服务水平,强化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妨碍创新发展的制约因素,激发市场活力。
科技引领,绿色高效。促进互联网与道路客运行业深度融合,优化运输组织结构,实现道路客运绿色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点衔接顺畅、集散有序高效、安全稳定协调、客车大小适配、网上定制兼备、信息公开对称、诚信监管到位、企业进退有序的客运服务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企业经营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满意度明显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明显加强,让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道路客运出行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道路客运发展环境。
1.简化行政审批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省际客运班线在本省辖区内变更途经地和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事项的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目的地省份意见。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调整变更,由双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报其共同的上级许可机关履行审批手续。取消原许可程序中经营者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下级之间相互函告两个环节。变更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内相关站点的,取消行政审批,由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协商一致后,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更新、更换同等座位数(包含少于原车座位数)且不低于原类型等级的车辆,取消行政审批,在满足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的条件下,试行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客运班时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协商确定,停止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客车进站通知单》。
2.试行“证牌分离”制度,鼓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对满足“公车公营”(公司车辆、公司经营)或“独家经营线路”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取消其车辆与线路绑定运营的管理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限制上述实行“证牌分离”的经营者的车辆在其获得许可的线路上运营。
3.调整客运车辆运行时间限制,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地缘实际,将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政策规定时限调整为“凌晨1时至4时停止运行”。此调整政策仅限于起讫地均在省内的本省车籍的营运客车。实行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交运发〔2017〕208号)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不受此禁行时段限制。
(二)提升道路客运发展能力。
1.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大力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实行区域化经营和线路公司经营。实行区域经营的道路客运企业,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区域内线路布局、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含加班车)和途经站点等取消行政审批,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实行线路公司经营模式的道路客运班线(含实施“公交化管理模式”“循环发班模式”“滚动发班模式”的班线),企业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含加班车)等取消行政审批,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域经营”企业及所属班线和“线路公司”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允许班线过剩运力依法转为包车(旅游)客运,盘活企业运力资源。具备包车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允许其将客运班线的剩余运力依法转为经营范围内的包车(旅游)客运。剩余运力调整为包车(旅游)客运后,应当依法注销原班车的《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未经审批不得再从事班线客运。允许道路客运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灵活、快速、小批量的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原则上应当使用7座(含)以上的营运客车。
3.实行招投标制确定经营权,发挥市场调节的决定性作用。新增客运班线和包车(旅游)客运运力及既有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不满足招投标条件的按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实现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的目标。
4.引导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结构调整,支持道路客运企业资源整合。支持道路客运企业进行市场资源整合,组建线路公司;支持骨干客运企业成立跨地区的股份制公司或者异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道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客运服务领域,促进道路客运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5.完善综合运输服务网络,鼓励接驳运输和联程联运。推动长途客运企业建立接驳联盟并在沿途科学设置接驳站点,允许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采取换车或换驾驶员的接驳运输方式,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统筹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班时对接,开展无缝换乘和节点运输,推动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运等运输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公铁联运及铁路“无轨站”建设,引导客运企业提供行李转运等便捷服务,实现旅客运输联程联运。
(三)创新道路客运服务方式。
1.积极推动农村班线客货运输结合,打造“客货并行”通村畅乡的农村物流网络。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经乡镇、建制村向村民聚集点、农村产业园区延伸,推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节点全覆盖。按照“客货并举、电商先行、融合资源、多方受益”的原则,推进“农村客运+邮政快递+农村电商+现代农业”的农村物流模式,畅通“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渠道,降低农村物流成本,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
2.加快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农村客运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进程,让农民享受与市民同等质量的出行服务。农村客运班线申请公交化运营改造的,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3.鼓励“一站带多点”的客运站经营模式,完善客运站服务体系。为发挥道路客运“点对点”的运输优势,允许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运企业在铁路车站、大型市场、产业园区、校区、旅游景区等客源密集区域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城市出入口附近设立适宜的客运停靠站点。停靠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由属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相应手续,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录入省运政管理系统。支持客运站拓展服务功能,与邮政、快递、商贸和农村物流等融合发展。
4.推进客运企业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客运和旅游产业协调发展。道路客运要充分发挥旅游集散功能,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旅游交通服务品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支持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因地制宜设立旅游集散中心。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应当规划并设立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