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根据《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管理事务。各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普遍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立专兼职爱国卫生人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铜川日报社,西铁局铜川车务段、铜川军分区后勤处、武警陕西省总队铜川支队,市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承担的爱国卫生及社会性卫生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单位等活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以强化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村建设。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一条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