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指导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关于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4日
关于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9〕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