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6〕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好运行,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提升粮食生产能力、节水增效和农民增收,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创新水价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动力,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运用工程配套、管护制度创新、价格调整、财政补贴、技术推广等措施统筹推进改革工作。以水价形成机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改革事项的衔接,建立补贴机制,完善价格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针对不同的自然条件、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农业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水价改革模式。
(三)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首先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改革,并尽可能以行政区划或灌区为单位集中连片推进,在先行试点基础上全面铺开。
三、改革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部分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完成中型灌区的节水改造,大力推广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建立末级渠系改造奖补机制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机制,推进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2018年年底前,完成河灌区及水库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井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四、扎实做好水价改革基础工作
(一)拓宽投入渠道。通过价格主导、产权保障、财政引导,吸引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PPP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人以设施作为抵押,取得金融贷款支持的有效途径。财政性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向改革积极性高、措施实、进展快、效果好的县(市)区、开发区倾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明晰初始水权。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区域与流域相结合,明晰农业初始水权。农业初始水权与土地承包权相匹配,按照取水许可水量、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权证期限与土地承包期相一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鼓励水权流转。将用水总量作为刚性约束,建立交易灵活、管理精细的水权管理制度。以区域或流域为界,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鼓励用户节余水量进入市场交易,或由政府授权的部门予以回收、调剂,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计量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加快完善供水计量体系,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准度。到2020年末,重点中型灌区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有条件的要计量到户;一般中型灌区、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基本实现取水计量有效监控。机井提水灌区全部安装计量智能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供需管理。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大力推广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依据《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细化灌溉定额,加强供水计划管理,优化用水调度,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压减水资源短缺区域高耗水低效益作物面积,选育推广低耗水高效益作物。(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终端管理。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探索实行物业化管理。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深化行业改革。巩固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成果,继续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离。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管单位逐步向企业过渡,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
(一)分级制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市、县分级管理。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政府确定,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政府确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除外)。水源工程与灌溉单位分开管理的供水价格应分别核算。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由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工程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协商定价。中型灌区推行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合作组织两级管理和“骨干工程+末级渠系”的终端水价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科学合理确定水价。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化、增产增效情况、高效节水发展、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科学合理制定水价。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协商定价的,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同一区域、同一水源、同一灌溉方式、同一作物类型的水价应相同或接近。在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定额基础上,鼓励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行差别水价。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管单位运行情况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实际,区分不同作物、水源和灌溉方式实行差别水价。水资源紧缺地区水价要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实施高效节水灌溉的大田作物,水价适当优惠;采用传统方式种植的高耗水低效益作物,水价适当上浮;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力争达到全成本价格,粮食作物通过精准补贴达到运行成本水价;同一地区地下水用水成本要明显高于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适时调整水价。在保障投资者合理收益、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水价。井河混灌区要统筹地表水、地下水价格,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地下水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