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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8月12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引进力度,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5日


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精神,加大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黑龙江省工作的力度,激发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助推我省全面振兴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境)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不含中外联合办学)的人员;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或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在我省工作,从事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创新创业等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分为创业类和启动类两种。

(一)创业类(资助额度10万元)

重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资助符合我省发展战略、创办的企业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留学回国创业人员。

(二)启动类(资助额度5万元)

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资助从事相关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市场开发、应用决策研究等工作,能够促进我省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学术提高、社会发展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创业类资助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实际经营人,具有较强产品研发能力及成果转化潜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

2、创业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市场预期前景良好;

3、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申报启动类资助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工作不超过5年;

2、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

3、高等院校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他各单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项目申请和执行时间在申请者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报

(一)留学回国人员自主确定申报资助类别,但两类不得兼报。

(二)择优资助申报由留学回国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合作)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经过专家评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选拔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二)评委遴选。评委按照学科、专业类别在省级以上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