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统筹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安排省统筹投资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
上述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需要政府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安排省统筹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应遵循程序规范、公平公开、分级负责、集体决策、有效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安排省统筹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性质,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省统筹投资中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切块等方式安排,由市、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确定对项目的支持方式,并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同时承担相应的实施管理监督责任。市、县发改委下达切块资金的投资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直接安排到省属企业的资金应当主要采取后补助或贴息方式。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统筹投资的规模、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和监管责任,指导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其支持范围、安排方式、工作程序和监管责任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省统筹投资,应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二章 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第六条 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可委托由市、县发改委审批。
报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
第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其他项目应当在完成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第九条 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一律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书面材料报送(或寄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各处室和单位不得直接接收上述申报、申请材料。
第十条 各处室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记录或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了解项目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评估结论应作为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实行分级负责、集体决策制度。
(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应经承办处室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提交委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对于同意审批的项目,按照委公文办理程序办理,由分管委领导签批。
(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继续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经承办处室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其中,重大水利、交通、省直公益性项目由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委主任签批。
(三)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应经承办处室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提请委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对于同意安排补助投资或者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委公文办理程序办理,由分管委领导签批。
根据具体情况,对同意安排补助投资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可以单独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或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委主任办公会应定期集体研究重大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事项。特殊情况,由委办公室视情安排专题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按照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要求,实行限时办理。
第三章 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十四条 每年7月底前,固定资产投资处会同各处室,研究编制下一年度省统筹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有关处室研究编制下一年度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由分管委主任审核,经委主任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底前,各处室根据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统筹投资安排建议方案,由分管委主任审核,提交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建议方案应当包括各专项资金当年实施绩效情况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原则、规模、范围、方式等内容。各类资金均要落实到具体支持的市、县和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各处室应当及时安排下达。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配套的,按照有关规定与转发的中央投资计划同步下达;切块安排市、县的,应于当年4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其余投资计划,应于当年6月底前下达完毕。投资计划下达后,承办处室应当会同委办公室与省财政部门衔接,加快资金拨付。
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按照政府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调整计划应于当年10月底前下达完毕。
第十七条 下达投资计划的文件由承办处室办理,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委主任签发。其中,下达省统筹投资计划的文件在签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前,会签固定资产投资处。
第十八条 省统筹投资计划下达文件统一编皖发改投资字号。各处室下达省统筹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委固定资产投资处、重大项目稽察办和监察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省统筹投资计划时,承办处室应当按照《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结果应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 各处室要健全和完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内部项目管理责任,督促市、县发改委和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要通过稽察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奖惩机制,将项目实施情况与投资计划安排挂钩,充分发挥省统筹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处室负责督促市、县发改委和项目单位通过委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定期报告资金安排、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与每月7日前交固定资产投资处汇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和风险防控的各项要求。各处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六不准”规定》,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需要由我委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第3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委内办理程序由承办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