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本政办〔202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本政规〔202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建设,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防止和避免不作为、乱作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推进我市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下同)联合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联合行政执法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依据法定职责,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四条 联合执法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
(二)执法职责或者边界存在交叉的;
(三)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
(四)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
(五)对特定区域或者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被检查对象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
(七)上级或者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实际执法需要,联合执法分为临时性联合执法、阶段性联合执法和长期性联合执法。
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执法领域,以及管辖边界交叉、重叠等特殊区域,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际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第七条 联合执法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的,相关联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实施。
第八条 联合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各司其职、责任追究、高效规范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并将涉及企业的阶段性和长期性联合检查工作列入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第九条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明确执法职权,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长期性联合执法应当有统一的组织和牵头单位,阶段性或者临时性的联合执法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对牵头单位的确定存在异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经协调仍不能确定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联合执法的管辖范围,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范围进行确定。
不同级别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的,以最低级别部门的管辖范围为联合执法的范围。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合执法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责任分工以及工作纪律。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由牵头单位定期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召开,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保证执法信息共享,加强各联合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十三条?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召集启动联合执法。协同单位对先行受理或者查处的执法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权的,可以提请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活动方案,明确各协同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时间及地点、执法方式和步骤、办理期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具体事项,督促检查协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审定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事项,协调处理联合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统一发布联合执法信息。
第十五条 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提供车辆、技术等必要的执法保障。
第十六条 联合执法中涉及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等事项的,相关单位应当相互提供检验、检测、鉴定和评估等必要的技术保障。除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外,应当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聘请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联合执法,明确联合执法流程,依法履行职责,严禁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职责分工擅自执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各联合执法机关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执行职责权限、级别管辖和自由裁量权标准等规定。
第十九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