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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构建“全市域推广、全流程管控”的海绵城市建设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安全为重、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分区管控、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8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地方规范标准;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立项审批中,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将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负责在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林业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依程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务、交通运输、房产、生态环境、市政公用、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监督和指导,以及本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水务、园林等部门组织编制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和建设重点,确保到2020年各区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到2030年各区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和指标,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各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相关指标。
  编制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排水防涝、城市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建设管控指标。
  第九条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保持不变。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新城区(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环境提升,以解决城市内涝和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综合治理,避免大拆大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要求组织实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贯穿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阶段,并在立项、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科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或规划审批阶段,建设项目在推送至“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前,建设单位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标准,编制技术文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项目附件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