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宝鸡市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宝鸡市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2007-01-22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八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宝政发〔2023〕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宝鸡市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于2006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宝鸡市电力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遵循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供电单位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供电单位在电力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具体实施电力设施的保护,承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者供电单位举报。

第七条 公安、发改、规划、城建(园林)、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水利(河道)、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供电单位应当按照电网设备数量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并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单位有权制止并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保护区

第九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变电站、换流站内的设施及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预留地、水井、道路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架空电力线路:包括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五)电力调度设施: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立体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一般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外延距离可略小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后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直埋电缆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内的区域。

(三)变电、调度、电力专用管道(沟)的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1米内的区域。

(四)电力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为杆塔、拉线基础边缘水平向外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杆塔、拉线基础的延伸距离为:35千伏及以下为5米;110千伏及以上为10米。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电单位在电力设施周围和沿线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群众组织,做好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供电单位可以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选聘专兼职护线员,开展电力设施巡查、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电单位在以下设施和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一)在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经过的厂矿、城镇、村庄的杆塔上设置标志;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二级专用公路及一级公路和通航河道的杆塔上设立标志,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水底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告知规划、城建、水利(河道)等部门;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的商业街、集市、住宅区的杆塔上设立安全标志;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员活动频繁的车站、码头、广场的杆塔上设立安全标志;

(六)在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合设立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会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标志物;

(二)擅自迁移、变更,破坏用电计量仪表装置;

(三)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四)向导线抛掷物体;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六)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七)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

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

(八)利用电力杆塔、拉线作起重引地锚;

(九)在电力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十)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十一)在电力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二)拆卸电力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三)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之外,从事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的,应当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的道路,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四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以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

(五)钓鱼、设置或者释放汽球、燃放礼花、礼炮。

第十五条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

爆物,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二)在河道电缆保护区内炸鱼、挖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作业时,应当书面告知供电单位,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供电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挖掘、装载、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