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以下简称《
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对各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由省政府确定,其中2015年主要目标详见
《意见》;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市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