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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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为提高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质效,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1日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超低能耗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按照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坚持政府推动,广泛调动企业积极性,吸引优质资源汇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结果导向,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实施评估较好市县的激励。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负责确定示范项目及管理,组织申报、论证、评估、评审,建立示范项目库,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示范项目年度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建设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效测评,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部门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组织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统一留存项目申报、评审及专项验收材料。
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及工程验收等工作。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奖补资金的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奖补条件
(一)标准要求。项目应满足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节能标准达到82%及以上。
(二)规模要求。
1.市(地)级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
2.县(市)级的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
3.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规模为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三)进度要求。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申请项目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否则取消示范资格。
第八条 奖补标准
(一)新建建筑。
1.基础奖补。2022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0元;2023年-2024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0元;2025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2.增加奖补。实行分布式供暖(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70%)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3.奖励总额。单个示范项目奖励限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5%。
(二)既有建筑。
1.基础奖补。2022年-2024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0元,2025年度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2.增加奖补。实行分布式供暖(可再生能源应用≥70%)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
3.奖励总额。单个示范项目补助限额最多不超过4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奖补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时间、条件、材料、绩效目标等要求。
(二)省直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其所属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经当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及实地核实后,结合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拟定年度超低能耗示范项目。
(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下年度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奖补资金安排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正式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地)、县(市)财政局和省直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确定为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条件及标准,先行预拨示范项目奖补资金60%,剩余资金待专项验收后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据实清算。
第十二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及省直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示范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按时办理结算,提高项目结算和资金支付效率,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实际支出。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按照示范项目建设方案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等支出。市(地)、县(市)住建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对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奖补资金不再重复支持,项目建设单位及市(地)、县(市)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住建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行业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将包含但不限于推动我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程度、提升公众对于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活方式的社会认同感情况、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节能水平、我省符合认定标准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数量增加情况等个性化指标纳入绩效指标体系,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过程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