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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


淮北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乡镇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遗产“安徽段”保护规划》、《大运河遗产(安徽淮北段)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大运河遗产包括:全长41.5公里隋唐运河河道遗址、柳孜码头遗址(暂定名)、柳孜镇遗址、百善老街遗址以及各类与大运河文化相关的历史遗存。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濉溪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濉溪县国土、城建、环保、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铁佛镇、百善镇和四铺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水利、交通、环保等专项规划,要与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小城镇建设、开发园区建设等重大项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项目,要事先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形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以及铁佛镇、百善镇和四铺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听证会等方法,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调查登记并认为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根据文物认定的管理规定予以认定。价值重要的,要及时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