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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0〕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为促进我市化工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禁止部分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一)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有储存经营,只允许使用、无储存经营、运输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33种)》的品种。

  (三)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允许依法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本目录出台前,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已存在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可以保留,但不得改建、扩建。

  三、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一)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所列以外区域。

  (二)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只允许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列入《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06种)》的品种。

  四、附则

  (一)未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