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
1998-06-22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八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宝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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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宝鸡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确定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エ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培训考核,并颂发资格证书。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其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记录在案后,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在听证的前一日告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记入听证笔录。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权限。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