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黑政规〔2018〕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
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实体工程、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用地范围。
第四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公路管理机构因建设、改造、防护、养护等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污染和迁移。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应依法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收费按照“谁损坏、谁占用、谁赔(补)偿”的原则,严格遵照《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项目及标准》(附后)执收。
第五条 《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项目及标准》中未列的其他路产损坏赔偿,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公路工程设计技术标准修复的实际费用计赔。
第六条&em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