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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6〕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结合全省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通过海绵城市建设,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每个市至少要建设1个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区要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区域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达到70%以上。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示范区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示范。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发展,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建设试点区域、打造示范工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根据城市地形水文特点及发展现状,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建设试点项目,更好地发挥海绵城市自然留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突出生态效益。
  坚持民生为本,促进发展。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通过推进试点项目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综合建设治理体系,实现城市生态发展良性循环。
  坚持统筹建设,互补互调。统筹推进吸水、蓄水、净水、释水系统建设,做好系统之间互补互调与无缝对接,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二、重点任务
  (三)加强规划引领。
  1.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化规划时,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河面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编制控制性详规时,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要求。划定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编制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时,要确保行业系统按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要求。同时,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排放总量,不得违规排放和超排。
  2.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指标落实情况审查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设施质量和有效使用监督制度。
  (四)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6年起,全省各市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各市、县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五)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城市绿地系统是重要的海绵体,构建时要综合考虑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融合。在城市绿地和公园建设中推行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人工湿地、植草沟等做法,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雨水调蓄、净化等功能。城市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要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雨水吸纳能力。加强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强化水系沟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加强河岸生态修复,推进滨河绿廊绿道建设。
  (六)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转变道路和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城市广场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新建和改建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建设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和可下渗结构增强透水性。鼓励既有城市广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实施海绵化改造。新建道路绿化带可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减缓雨水径流。
  (七)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鼓励建筑与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广场、停车场等采用透水铺装,鼓励小区绿地在满足生态环境、美化公共空间、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小区内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鼓励建筑与小区开展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要率先落实海绵型小区要求,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雨水管渠设施和超标雨水控制等设施建设。
  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实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综合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和雨水花园等,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提高对雨水的源头削减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