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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07〕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必须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

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另行确定。

三、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总价款中,足额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和省、市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4〕66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就地缴库。执收部门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所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和名称填写预算科目。按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科目填写为“1030147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