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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科规〔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10月19日规定,拟修改


各市(地)科技局:

  现将《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6日

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根据《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遵循“机构申请、市场运营、年度报告、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指导、监督和评价工作;各市(地)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价值评估;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运营、商业化咨询、技术经理人培训、技术招标代理和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科技成果展览、展示、交易及其平台服务;
  (七)构建国际技术转移通道,积极开展国际间技术转移活动;
  (八)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将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第八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请备案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