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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创专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7月18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创专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科规发〔2025〕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各市、县(区)党委人才办、宣传部、科技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国资委、林草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科技创新高地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和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才聚宁夏1134行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林草局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园区管委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创专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创专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才聚宁夏1134行动”部署,高效实施自治区科创专员服务企业行动,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聚力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科技创新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双向自愿、相互赋能”原则,坚持匹配精准化、服务实效化要求,引导区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选聘科研人员到区内企业兼任科创专员,推进科研人员服务自治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开展技术攻关、承接成果转化的能力。科创专员服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企业,支持文化艺术人才、技能人才兼任科创专员到企业开展技术指导等。

第三条 科创专员选聘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协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国资委、林草局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承担本地区科创专员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创专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技术指导能力,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企业有合作意向人选并与其协商一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鼓励技术经理人到企业担任科创专员。

(三)选聘后须在接收企业服务2年,每年在接收企业现场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由聘用合同予以约定。

第五条 派出单位主要面向国内高等院校、中央科研机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派出单位能够积极支持科创专员选派,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接收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创办、入股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具有开展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意愿的企业,且岗位需求明确。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科创专员主要职责是结合自身专业特长与企业技术需求,深入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培训、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等工作。为企业创新发展规划、平台建设、对外合作等提出专业化建议。协调派出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与企业实现开放共享。将派出单位人才、平台等科技资源与企业对接,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八条 派出单位职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申报科创专员。支持科创专员依托本单位科技资源联合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科技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接收企业职责。明确与科创专员合作内容、方式、任务、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等事项。在聘期内根据科创专员取得的业绩实效,按照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兼职获取合理的科技服务报酬等相关规定支付服务报酬或绩效奖励。接收企业要为科创专员提供必要的商业保险及办公条件。

第十条 政府部门职责。各部门按照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协同做好科创专员管理工作。科技厅负责为企业与专家对接搭建服务平台,协调区内外高校院所等优势科技力量对接企业需求,做好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草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园区管委会指导动员各领域企业积极填报技术需求和引进科创专员需求。教育厅指导区内高等院校鼓励支持科技人员担任科创专员,并做好人员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推动派出单位制定鼓励科技人员担任科创专员的配套政策。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一)征集需求。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科技厅每年联合印发自治区科创专员选聘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日常调研及时向科技厅反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