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2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 国发〔2020〕14号)精神,推动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凝聚各方合力,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增加我省上市公司数量,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压降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稳步提升全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内部控制有效、“三会”运作规范、监督制衡充分的公司治理机制。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主体相关各方的权责边界,依法理顺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系,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层和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行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披露信息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坦诚面对投资人、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积极配合、回应证监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访谈要求,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加强会计审计风险提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防范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抢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机遇,充分发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的激励作用,完善“培育一批、备案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机制,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快改制步伐,推动企业根据发展特点选择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上市发展。加大上市后备资源挖掘培育力度,筛选一批质地优良、成长性好、具备上市潜力的企业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辽宁基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辽宁基地两大平台,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一站式、定制化、高效率的服务。用好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优质资产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利用转板机制实现上市。支持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善尽职调查,加强拟上市企业历史财务报表、纳税报表、信用信息、进出口数据等信息分析,防止企业“带病”上市,防范“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发生,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四)支持上市公司多元化融资。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开展多元化股权和债券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等创新融资工具优化资本结构。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省上市后备企业库企业、优质上市公司的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支持。进一步改善民营上市公司融资环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鼓励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上市公司融资支持,用好各类信用增信措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上市公司。用好小额快速、分类审核等融资机制,鼓励优质上市公司开展股权融资,提高融资效率。(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实现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推动上市公司发挥资本、技术和品牌优势,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资源整合。推动有条件的国有控股集团整体上市,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优质资产,打造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银行并购贷款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企业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严防并购重组中“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情形,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牵头单位:各市政府,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妥善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
(六)推动高风险公司风险化解。建立属地市政府领导与存量高风险上市公司的重点联系机制,在证监部门指导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一司一策”推动高风险公司的风险化解工作。对于生产经营基本面正常、暂时面临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鼓励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属地政府要鼓励上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资产,缓解财务压力,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对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有重组价值的上市公司,属地政府协调支持上市公司引入实体经营能力强、资信良好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资产结构、财务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支持属地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源。支持面临经营困难和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依法通过重组上市、司法重整等法治化方式有序出清风险。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公司,证监部门、地方政府发挥合力,及早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协调做好公司员工、投资者、债权人等安抚工作,实现公司平稳退市,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法院、省公安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七)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加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实现证监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属地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期限、平仓价格等情况。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动“瘦身健体”,严控公司过高杠杆率,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缓解流动性风险。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鼓励市政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政府平台与证券公司等市场机构合作设立纾困基金,帮助本地上市公司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八)有序处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督促相关责任方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要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法院、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