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5〕3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以下简称《经办工作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残津贴的申领
符合《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条件,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均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线上申请的可以通过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青海人社通APP的填报要求,逐项提交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年内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材料;线下申请的在提交线上申请所需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交《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书》(附件1)。
企业参保职工应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企业客户端提交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青海人社通APP线上申请或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线下申请。
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外,但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应先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二、病残津贴的受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本级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申领业务。受理病残津贴申领业务时,要告知申领人相关政策及权益,按照《经办工作通知》要求确定申领人的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本地的,要及时退回申请,并告知申领人到待遇领取地重新申请。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地的,要通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将申领人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本地。线上受理的,以申领人线上提交材料时间作为病残津贴申领时间;线下受理的,要以申领人实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的时间作为病残津贴申领时间。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数据共享或调用相关信息系统数据方式,将申领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外参保情况等信息与申领人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将申领时间、申请材料和视同缴费年限、档案出生年月等相关的佐证资料上传至行政审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