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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科工信法规〔202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科工信局与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联合制定了《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附件: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中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口市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行动方案》等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及《2023 年海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版)》相关文件要求,由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专项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定向使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总体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管理。

(一)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受理、审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会同海口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海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市级配套资金的保障工作,配合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按照《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对支持内容、资金分配及使用的相关要求严格实施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开展系列数字化服务活动,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提供咨询指导、政策宣贯、全程监督、专题培训等综合性服务。

(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等服务支出给予补助。

(三)支持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本企业,遴选并奖励一批数字化改造成效显著、示范带动效应强、复制推广意义大的样本企业,引导中小企业“看样学样”。

(四)支持中小企业探索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典型应用。

(五)支持数字化集成服务商、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带动中小企业共同探索“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和经验做法。

(六)支持数字化服务商提升服务能力,遴选并奖励一批绩效考核优秀、超额完成改造目标、企业满意度高、“小快轻准”产品可复制性强的优质数字化服务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等方式进行支持,具体奖补金额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奖补海口市的金额调整做相应调整:

(一)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安排不超过 500 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负责提供咨询指导、政策宣贯、全程监督、专题培训等综合性服务。

(二)依据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标准,对实施期满通过改造验收、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数字化改造支出总额的 70%发放补助,每家企业本项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支出总额的界定范围以海口市有关文件规定及验收专家评审意见为准。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遴选确定的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以及“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优质数字化服务商,以及获得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支持。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作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须在海口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