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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九江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九江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农字〔202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8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

经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9日

九江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江西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九江市境内,经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与粮油储备、粮油加工、军粮供应、放心粮油工程和市场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四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设,应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增强网点功能相互衔接,建立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正常情况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状态下,服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委托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销售任务。

第六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自主申报、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粮食生产、经营资格且无违法经营行为的独立法人。

(二)经营正常、管理规范,近2-3年生产经营情况较好,遵法守信、资信良好,具备一定规模和相应资金筹措能力。

(三)具有与成品粮应急管理相适应的仓储基础设施、设备器材和质量保障体系。

(四)自愿纳入国家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和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能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真实、及时地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报表和相关情况。

(五)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应急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与食品安全事故。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环保要求,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八条粮食应急储运企业是指承担区域粮食应急仓储运输任务的企业,优先确定已承担中央事权、地方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的企业。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要求,仓库使用面积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第九条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是指承担区域粮食应急加工任务的企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个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急加工能力要与区域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优先确定辖区内加工生产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

第十条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生产经营正常,按时报送粮食统计信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小包装或灌装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配送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是指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提供粮油产品配送服务的企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配送中心。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具备一定的成品粮油周转仓容,仓库应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等设施设备,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第十二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是指经有关部门确定,应急状态下承担向城乡居民供应成品粮油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确定1个应急供应网点,优先确定从事粮食示范点、军粮供应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好粮油”销售示应网点以及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粮油批发市场等。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以从事粮食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批发零售业务为主,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日常运转正常;营业场所交通便利,方便和满足应急状态下群众购粮;消防、网络、通讯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齐备、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两种及以上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四条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有关标准(附件1)。

第三章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六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年底,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企业按照自愿加入原则,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请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参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材料清单(范本)》(附件2)。

(二)资格查验。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以及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对申报企业信息进行资格查验,严格把关。

(三)专家论证。对资格查验合格的企业,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论证。

(四)实地查看。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

(五)择优选定。对实地查看无异议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辐射周边、调控有力”的原则,择优选定为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六)进行公示。对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签订协议。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附件3),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单位官网向社会公开。

(八)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应按照要求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在第十六条规定步骤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程序,确保科学、高效、便捷。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时间节点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修改或退出),并逐级报备。其他时间段,有企业信息更新或调整需求的,逐级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登录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信贷支持行动等项目资金中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每3年至少组织1次粮食应急保供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粮食应急工作培训,要认真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统筹用好“中国好粮油电子交易平台”等资源,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3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采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按要求报送报表数据的;

(四)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五)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六)经有关部门查实,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七)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八)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九)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总体规划和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对下级粮食应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

第二十八条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二十九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十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制度,并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牌匾样式(附件4),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

第三十三条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粮食应急企业保障标准

2.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3.九江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4.牌匾样式

附件1-1

市级及以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单位:

级别

应急储运企业

应急加工企业

应急配送中心

应急供应网点

库房

仓容

油罐

罐容

日输

能力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小麦日加工能

稻谷日

加工能

油脂

精炼

能力

库房

仓容

油罐

罐容

日运

输能

自有车辆日运 输能力

小麦粉设

计日供应

能力

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

食用油设

计日供应

能力

市级

1500

100

25

10

80

50

30

100

80

25

15

3

2

1

县级

200

10

10

5

10

10

5

20

5

10

5

0.5

0.5

0.5

备注:1.企业只要能够满足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2.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附件1-2

市级及以下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推荐标准

单位:


级别

仓储能力

加工能力

运输能力

供应能力

库房仓容

油罐罐容

小麦日加工能力

稻谷日加能力

油脂精炼能力

日运输

能力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小麦粉设

计日供应

能力

大米设

计日供

应能力

食用油

设计日

供应能力

市级

1500

100

80

50

30

25

15

3

2

1

县级

200

10

10

10

5

10

5

0.5

0.5

0.5

备注:1.应急保障中心标准,以市、县两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为基础,应满足仓储、加工、

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

2.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附件2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企业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主营业务、在职职工人数、主要业绩等;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股东构成说明;

(3)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4)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5)所属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等。

2.应急设施基本情况

(1)近三年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2)现有粮食仓储、加工、物流相关设施的持有和使用情况,包括粮食仓库、加工生产线、铁路专用线、码头泊位、接发设施设备等,如自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租用需提供租赁合同。

3.企业运营情况

(1)近三年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业务发展方向、业务辐射区域范围;

(2)企业销售网点情况,近三年企业年销售情况;

(3)与主要商业伙伴的合作情况,包括营业额占比、合作方式及交易量等;

(4)近三年主营业务主要合同。若有下属企业,则提供所属企业名单及其主要合同。

4.其他

(1)企业获得行业认证情况;

(2)企业获奖情况;

(3)企业承担应急保障工作情况。5.企业法人申明

企业法人对所报送的各项材料及相关信息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的声明。



注: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有说明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附件3



范本


九江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监制

2022年 月

九江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甲方: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粮油应急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抓好粮油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应对粮油市场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在粮食应急中发挥作用,确保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能迅速行动,切实承担起粮食应急保障任务,做到应急时有粮可用、有粮可调。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授予乙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

(二)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制定扶持政策,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为乙方争取支持。

(三)甲方对乙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对乙方玩忽职守、管理混乱等造成粮食应急责任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执行应急保障任务时,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解决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过程中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法人是粮食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乙方应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制度,建立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乙方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做好人员、物资以及制度建设等各项应急准备,出现生产经营变动等重大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配合甲方对自身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内容进行调研、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报送粮食生产、加工、销售、库存等信息数据。

(五)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生产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储运粮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六)乙方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七)进入粮食应急状态,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和调度,服从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供,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按照甲方下达的指令及时做好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三、协议的终止

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协议,收回牌匾。

(一)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七)对粮食应急保障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以上情形,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补充、修改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二)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三)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修改和变更条款并签署补充协议,所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三)本协议有效期3年。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