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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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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为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和偿付工作,现将《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金〔2022〕4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的通知》(黑财金〔202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在省财政厅、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后,省财政厅按确定比例向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间,对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贷款提供担保且发生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的机构。

第五条  补偿标准。风险补偿实行“单笔赔付、总额限制”方式。“单笔赔付”是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按单笔贷款未偿还本金余额,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三方以7∶2∶1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其中,对纳入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范围的不良贷款(即单笔贷款逾期60天),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单笔未偿还贷款本金30%,剩余的40%由再担保机构以再担保方式给予补偿,对再担保机构承担的40%部分中未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以黑龙江省辖内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为单位,设定赔付上限。其中,对政策投放期为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和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分别完成2020年或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三方协议”项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对未完成2020或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贷款总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不良贷款业务超过赔付上限的部分不予补偿。对政策投放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按照“三方协议”项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

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减免的担保费按照每年结算期时点据实结算。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封盘

第六条  2020年风险补偿政策封盘期是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2年风险补偿政策封盘期是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风险补偿政策分三个封盘期,分别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每个封盘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内贷款银行总行(社)或省行、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担保贷款进行汇总封盘。各银行、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风险补偿政策规定开展自查核实,填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数据确认表》(附件1),出具《承诺函》,各机构的分管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数据和资料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自查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黑金发〔2020〕12号、黑金发〔2020〕26号和黑金发〔2020〕42号文件,黑财金〔2022〕44号、黑财金〔2023〕10号、黑财规〔2023〕2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贷款;

(二)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合同是否与放款凭证不一致的;

(三)是否符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风险补偿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对各机构报送的调整项目以及银行担保机构数据不一致项目进行联合认定,将认定不符合“双稳基金”政策要求的数据通报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依据最终认定结果统计汇总各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的担保贷款金额、户数,确定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

预拨、结算和追偿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按照预算安排,将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预拨给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使用预拨资金进行代偿支付,不足部分由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垫付,待项目审核后据实结算。

预拨资金原则上按照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双稳基金”业务规模、近两年代偿率、当年到期业务规模等综合因素计算风险补偿,并在结算上一年度代偿资金和减免担保费资金后拨付。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单独设立账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当单笔贷款逾期60天后,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银行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再由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偿后与风险补偿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各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要严格对基层承贷行(社)申请代偿项目进行审核,并由总行(社)或省级分行以及承贷银行分管行(社)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各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要对“双稳基金”代偿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当银行机构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一)《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

(二)代偿通知书(附件3);

(三)贷款账户明细;

(四)代偿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做好代偿前尽职调查工作,加强申请资料审核把关,在履行代偿责任前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代偿项目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后,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对不符合“双稳基金”政策规定项目要否决并将原因反馈给贷款行(社),对与银行机构有争议的代偿项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经与合作银行省(总)行(社)共同盖章确认的《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

(三)融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的代偿凭证、每笔业务担保函或保证合同复印件;银行机构申请的每笔代偿贷款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

(四)合作银行机构每笔不良贷款尽调报告复印件;

(五)再担保机构需提供融资担保机构该笔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的证明文件;

(六)省级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减免担保费的明细表及每笔返还担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七)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上述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