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价商〔2018〕89号 2018年8月14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有关精神,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一)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
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二)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三)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包括养殖场照明、孵化、非经营性饲料生产、畜舍清理等生产性用电,不包括畜禽产品加工、经营性饲料生产以及办公、宿舍等其它用电)以及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等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四)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指经批准建设的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
(六)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是指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合并使用。
(八)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和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板材等建筑材料除外)等初加工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具体范围:
1.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小麦、燕麦、荞麦、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 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 晒(烘干)用电。
2.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
3.水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4.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