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黑工信规联规〔2024〕12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做好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兑现工作,依据《
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省工信厅、财政厅共同修订了《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全力实施产业振兴行动,促进我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黑政办规〔20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分别指符合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标准,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设备、软件和系统,在设计、生产、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的生产单元。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由省工信厅按照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审核认定。
第三条 落实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建成运营并通过省级认定的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有经过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或智能工厂。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用于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用于智能工厂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支持方式。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认定的车间(生产线)、工厂所在的同一企业最多可分别获得一次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一次智能工厂补助。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制定经认定并符合兑现条件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名单,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补助资金审核的通知。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参加审核,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信用审核。省工信厅协调省营商环境局提供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
(三)项目审核。省工信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项目合同金额进行审核,项目合同金额认定的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之日,截至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31日,追溯时长从截至时间起,最高不超过7年,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资金意见。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六)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省级工信、财政部门等应分